长宁县司法局
长宁县人民法院
长宁县公安局
长宁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法规精神要求,结合长宁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报经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和长宁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现拟由长宁县司法局、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公安局在长宁县范围内选任长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1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时间
公告期为三十日,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
二、选任名额
全县2021年共计选任人民陪审员18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5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3名。
三、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程序
(一)确定候选人范围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随机抽选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的,应当于2021年9月14日之前通过网站(http://fwpt.scsf.gov.cn/的人民陪审员栏目)或扫描手机二维码进行报名,逐项填报后,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及《个人承诺事项表》打印签字。报名个人或推荐单位及时到县司法局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网上报名上传照片的不再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相关签字表格,原件经受理机关现场审核后返还。
随机选任、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名额辖区划定:长宁镇随机选任6名、组织推荐或个人申请选任2名,龙头、竹海、花滩、古河四个派出法庭辖区随机选任9名、组织推荐或个人申请选任1名。
(二)资格审查
长宁县司法局将会同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征求个人意见
通过资格审查后,长宁县司法局会同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公安局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四)确定拟任人选
长宁县司法局将会同长宁县人民法院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中,除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未超过拟选任人数的外,原则上采取公证抽选的方式,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五)拟任公示
长宁县司法局会同长宁县人民法院、长宁县公安局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
长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将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提请长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七)履职宣誓
长宁县人民法院将会同长宁县司法局组织新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仪式。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表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报名地址:长宁县司法局
联系咨询电话:长宁县司法局0831-4620148
长宁县法院政治处0831-8789017
宜宾市监督咨询电话:宜宾市司法局0831-8226945
四川省监督咨询电话:四川省司法厅028-86750096
特此公告


